王一涵律师亲办案例
父母离婚一双儿女抚养权究竟归谁
来源:王一涵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9
浏览量:523

父母离婚一双儿女抚养权究竟归谁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准女儿由母亲抚养;儿子由父亲抚养,抚养费各自各行负担。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事实:

黄甲与孔甲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了女儿黄乙和儿子黄丙。夫妻感情一般,自2008年起,黄甲与孔甲就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引起矛盾,孔甲便带子女回娘家,双方矛盾加剧,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确认已无和好的可能。黄甲与孔甲婚后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债务。黄甲认为夫妻感情破裂,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黄甲与孔甲离婚;2、子女黄乙、黄某乙由黄甲抚养,孔甲不用支付抚养费,每月可探望一次。

原审法院认为,黄甲与孔甲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而引起矛盾,至2015年初双方矛盾加剧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确认夫妻已无法和好的可能。黄甲请求与孔甲离婚,该院予以准许。庭审中。双方均要求抚养两个子女,且孔甲认为自己已经施行了子女结扎节育手术,一定要求抚养儿子,根据儿子现在的生活现状,从有利小孩的健康成长和教育学习方面考虑,女儿黄乙应由孔甲抚养,黄丙由黄甲抚养,抚养费各自自行负担。双方可随时对对方抚养的子女进行探视。为此,判决:一、准许黄甲与孔甲离婚;二、婚生女儿黄乙由孔甲抚养;儿子黄丙由黄甲抚养,抚养费各自各行负担;三、黄甲随时可对女儿黄乙进行探视,孔甲随时可对黄丙进行探视,双方均有协助的义务。

但上诉人孔甲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争议的焦点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否正确的问题。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离婚,是否准许,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故原审法院经调解后认为夫妻双方无和好可能,判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准许离婚正确。

本案中,黄甲与孔甲婚后分别生育了女儿黄乙、黄丙,因女儿黄乙跟随孔甲仍在孔甲父母家上学,黄丙跟随黄甲在其住所地上幼儿园,原审法院考虑儿子、女儿随父或母的生活的现状,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考虑,确定女儿黄乙由孔甲抚养,黄丙由黄甲抚养并无不当,故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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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一涵
  • 执业律所:
    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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