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涵律师亲办案例
丈夫包养情人生子,妻子通过诉讼维权,取得婚内转移的财产
来源:王一涵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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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包养情人生子,妻子通过诉讼维权,取得婚内转移的财产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杨甲给付离婚诉讼期间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事实:

徐某与杨甲于2000年12月19日领取结婚证,生一女杨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出现不睦。2010年3月2日,杨甲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离婚,原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夫妻感情未能好转。2010年10月,杨甲再次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徐某离婚,徐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原审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判决。后徐某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认为二审中出现了新证据,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原审法院进行了审理,作出判决。徐某再次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于作出判决,依法进行了改判。该判决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判归徐某所有,徐某尚应给付杨某甲多余抵扣房屋款,在律师的辩护下终审成功胜诉。

法院查明:杨甲银行卡有多次向孙某转账记录。公安机关调查查明:孙某产下一名男婴,杨甲在医院的同意书,均以夫妻关系名义签名,后杨甲、孙某以父母身份为男婴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杨甲、孙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均承认在杨某甲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发生性关系,但均不承认杨某甲系杨乙生父。证据材料,仅能证明孙某在该院进行过就诊治疗,并不能直接证明杨某甲存在为孙某支出相关医疗费用的行为。

关于精神损失,婚姻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故原审法院以其该项请求超过法定时限为由、不予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杨某其他部分转移财产证据不足,不予以支持,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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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涵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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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一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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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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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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